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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A对杀菌消毒驱虫类电气产品或设备

北美疫情后对杀菌、消毒、驱虫、灭蚊类电器产品设备的需求增加,这些产品在出口到美国时需要遵守美国联邦农药、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FIFRA)的要求。根据FIFRA法案,这些产品属于EPA管控范围,制造商和销售商需要留意EPA的具体管控要求,以避免货物被拒绝入关。

需要EPA管控的电器产品设备,包括臭氧消毒器、紫外线消毒器、UV水质过滤器、UV空气过滤器、UV灭蚊灯、超声驱虫设备、UV消毒器、高频驱鸟器、电子驱鼠器、空气杀菌净化设备以及灭虫电器等用物理功能实现消毒、杀虫的设备。这些产品的制造商需要向EPA申请并完成企业注册,获取EPA制造商确立号(EstablishmentNumber),并提供首次出口报告以及后续年度报告。

具体管控要求包括:

所有在美国销售或出口到美国的上述产品类别都属于美国环保署EPA管控类产品。

对于使用化学物质的杀虫灭菌产品,例如有农药杀虫剂、除草剂、抗菌剂等,需要进行企业注册以及产品注册。

对于利用物理方式实现既定功能的消毒、杀菌、驱虫、灭蚊装置(PesticideDevice),只需要进行企业注册即可。

制造商确立号申请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获取公司号(CompanyNumber)。

获取EPA颁发的制造商注册确立号(EstablishmentNumber)。

在30天内完成首次出口报告(InitialReport)。

每年在3月1日前递交EPA生产年度报告。

此外,受管控的装置设备的标签以及产品信息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说明书对产品的性能必须进行严谨正确的宣称,不能使用任何可能误导或欺骗性质的语句。

标签必须要印有EPA制造商确立号(EstablishmentNumber)。

产品包装需要满足FIFRAsection25(c)(3)的要求。

产品必须有相关的警告语等。

作者声明:内容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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