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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性心肌炎的病原学依据

病原学依据

(1)测出病毒、病毒基因片段或病毒蛋白抗原在急性期从心内膜、心肌、心包或心包穿刺液中检测出病毒、病毒基因片段或病毒蛋白抗原。

(2)病毒抗体阳性第二份血清中同型病毒抗体(如柯萨奇B组病毒中和抗体或流行性感冒病毒血凝抑制抗体等)滴度较第一份血清升高4倍(2份血清应相隔2周以上)或一次抗体效价≥,者为可疑(可根据不同实验室标准决定,如以1︰32为基础者则宜以≥为阳性,为可疑阳性)。

(3)病毒特异性IgM阳性以≥1︰者为阳性(严格质控条件下可按各实验室诊断标准)。如同时有血中肠道病毒核酸阳性者更支持有近期病毒感染。

注:同时具有上述1、2(三项中任何一项)、3中任何两项。在排除其他原因心肌疾病后临床上可诊断急性病毒性心肌炎。如具有4中的第一项者可从病原学上确诊急性病毒性心肌炎;如仅具有4中第二、三项者,在病原学上只能拟诊为急性病毒性心肌炎。

如患者有阿–斯综合征发作、充血性心力衰竭伴或不伴心肌梗死样心电图改变、心源性休克、急性肾衰竭、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伴低血压发作或心肌心包炎等在内的一项或多项表现,可诊断为重症病毒性心肌炎;如仅在病毒感染后3周内出现少数期前收缩或轻度T波改变,不宜轻易诊断为急性病毒性心肌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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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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