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民初号、()津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要点:运用合同体系解释的方法,通过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研究,对合同中约定的“真车配件”是否必须为CRCC认证产品进行解释说理,从而认定原告青岛公司提供的合同标的物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案情简介:原告已依约将《购销合同》(附页)约定的货值为.74元的货物交货至案涉设备的采购方吉林某院,并于年11月安装完毕,年12月5日经吉林某院和被告验收合格,出具《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加盖有吉林某院和被告公章,并有吉林某院副院长和被告项目负责人郭某签字。该验收意见为“该项目设备设施安装调试完毕,经使用部门检测及试运行,电器设备完整,动作标准,控制准确,货物数量及性能指标与招标要求相符,预验收合格,经学院验收组验收,同意预验结论,验收合格”。
被告抗辩原告提供的设备核心部件没有CRCC质量认证,不是真车配件问题,原告认为,首先案涉项目验收人已约定为吉林铁某院,吉林某院并未对此问题提出异议,且根据相关文件,该认证是国家铁路总公司对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的管理方式,铁路专用产品是指国家铁路上使用的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专用产品。本案设备系用于教学实训,且在招标文件及购销合同中均未约定核心部件应有CRCC认证,结合原告向中车四方所采购的CRHB制动系统零部件合同及技术协议,以及诉讼过程中通过律师调查令所获得的中车四方所出具的二份《说明》及后附证明材料,可以证实四方所的全部产品均为合格产品,且核心部件取得CRCC试用证,是产品运用考核上道依据,仅不得在国家铁路批量采购使用而已,完全满足本案教学实训使用。
案件经过两审近一年半的时间,终于获得了终审胜诉,款项已执行完毕,为当事人挽回巨大经济损失,获得极高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