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月嫂一方面是希望给婴儿很好的照顾,另一方面产妇刚生产完也需要格外照顾。但是,谁能想到请月嫂不仅没有给婴儿更好的照顾,反而因月嫂得感冒让婴儿“遭了罪”……
我律社
特约律师王倩玉
据刘女士介绍,年年底,刘女士与北京的一家名为康月(北京)国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康月公司)的家政公司签订《月子会所入住合同》。年1月15日女儿顺产出生,18日中午自己出院入住月子会所,次日晚,发现月嫂王女士睡觉打鼾,直到21日,王女士流鼻涕、打喷嚏,才意识到对方是感冒,然而这几天都是王女士在贴身照顾孩子。
刘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王女士承认自己生病,医院输液。刘女士担心孩子被传染,年1月22日,让康月公司实际管理人杨女士更换月嫂。但刘女士发现,女儿已经开始频繁打喷嚏。随后被诊断为肺炎,住院7天,并导致心肌受损,并发心肌炎,心动过速等。
法院审理认为,康月公司护理人员在患感冒的情况下,对刘女士及其女儿仍进行护理,以致刘女士女儿患病,加上康月公司为刘女士更换月嫂时存在护理空当,法院认为康月公司未恰当履行其护理义务,应适当减少所收价款。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以致刘女士为其女发生医疗费用,康月公司应对此赔偿;刘女士本人及其女儿的康复费用及其他费用,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康月公司退还刘女士服务费用1万元;赔偿刘女士医疗费.92元、护理费元;驳回了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康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后该案经二审法院调解,家政公司当庭给付刘女士相关赔偿款,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对于刘女士女儿生病与家政公司月嫂感冒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法官庭后表示,刘女士虽未能就其女生病是否确系家政公司月嫂传染提供确凿证据,但家政公司月嫂王女士在陪护期间患有感冒,感冒通常具有传染性,考虑到月嫂长时间近距离接触婴儿的事实,结合刘女士及其女入住时的健康情况及后续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根据一般常识,可以认定刘女士女儿受家政公司月嫂传染以致生病具有高度盖然性,故一审法院有理由据此确认刘女士女儿患病系月嫂感冒传染所致。
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问题,由于本案中所涉合同《月子会所入住合同》为刘女士与康月公司签订,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康月公司未尽到合理管理、岗前身体检查等相关合同义务,应当对月嫂服务给雇主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如家政人员直接受雇主指挥,此时接受家政服务的一方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当出现纠纷时,雇主可向雇员直接主张赔偿责任;如中介机构收取费用并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目前很多家政服务合同对于服务内容,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的资质约定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往往很模糊,建议在选择家政公司的时候,对于家政公司的资质,家政服务人员的资质以及家政服务合同的条款等都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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