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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二商城因虚构原价

11月1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重庆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二商城因“虚构原价”诱骗消费者,被罚款15万元。

年1月2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江北区红锦大道2号的重庆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二商城进行调查,发现该商场正在举办“国美年货节”的促销活动,活动时间为年1月15日至2月11日。

检查现场发现,该商场所售万家乐智能挥手感应三件套标示原价元,活动价元;万家乐特惠三件套标示原价元,活动价元;万家乐万象系列三件套标示原价元,活动价元。

经查,上述三种三件套年1月18日前并没有销售记录。因为该商场上述“虚构原价”的行为无销售记录,故按照无违法所得论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27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重庆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二商城。

重庆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二商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虚构原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该商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人员工作,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的情形,重庆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重庆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二商城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罚款15万元。

(华商报记者贾凡编辑何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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